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讀書] 美國的監獄圖書館服務(上) :定義、服務理念、歷史脈絡與背景

上學期圖書資訊學的期末報告我做的是「法律圖書館館員的雙學位教育」,當時在文獻中看到美國的政府部門法律圖書館服務對象包含受刑人,原因是要讓受刑人獲得能協助其打官司的資訊,使一些被冤枉又請不起律師的弱勢可能因為圖書館提供的服務而可能有翻身的餘地。而這學期,同學在介紹書目療法時,也有提到特殊書目療法的對象包含罪犯,因為其政經條件都處於較為弱勢、教育程度也較低,且是被排除在「正常」社會之外的邊緣人,正屬於圖書館要積極參與社會議題時應關懷的對象。

事實上,圖書館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是,致力於提供市民終身學習、自我提升、接收資訊的機會,這樣的角色對於監獄來說更為重要。 (Dixen & Thorson, 2001)且監獄圖書館的使用者返回社會中後,也會繼續利用公共圖書館,是一般公共圖書館的潛在使用者。再者,之前有看過挪威令人驚嘆的監獄圖書館,前陣子也有新北市要送書到少觀所的新聞,使我對此議題感興趣,並想要透過文獻回顧來深度了解。


由於之前法律圖書館的部分是針對美國進行文獻回顧,加以台灣圖書館界主要學習的標竿是美國,因此雖然其他國家也有監獄圖書館,但我的文獻回顧鎖定在美國。

監獄圖書館服務的定義

對於「監獄圖書館服務」,其實圖書館界沒有統一的定義,一方面每個國家看待「監獄圖書館」的方式不同,另一方面,監獄圖書館員太少、缺乏對應的教育訓練,因此很難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由於多數監獄圖書館員受的是公共圖書館員的訓練,以及監獄圖書館的使用者是公共圖書館的潛在顧客,「監獄圖書館服務」往往被看做「公共圖書館服務」的一種。


「監獄圖書館服務」大致上的共同定義是「針對監獄(母機構)的使用者提供服務」,使用者包含受刑人和機構人員。至於服務內容為何,則和監獄圖書館的服務理念及歷史的發展有密切關係。 (Stewrns, 2004)
監獄圖書館的服務理念

社會對監獄和受刑人的價值觀

圖書館專業到晚近才投入監獄服務,主因之一是多數館員是女性,而多數受刑人是男性,擔心有安全問題。另外,也和社會風氣有關,受害者和其家屬對於受刑人能有圖書館服務等待遇會感到不滿,他們認為監獄的功能在於將受刑人與一般社會隔離、剝奪個人的生命控制權,設立圖書館會花不少國家的錢,且不像是在懲罰他們;對於監獄管理員來說,圖書館的流動空間和書籍傳遞會增加走私機會,這樣的反對聲浪會影響監獄圖書館的經費和人力支援。 (Vogel, 1997)

不過,許多文獻都指出,如果監獄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在獄中修正其行為、增進受刑人的日常生活,以及提供他們長期的技巧、訓練、治療,那圖書館就必須存在且扮演重要角色。因為監獄圖書館能促進識字率、協助翻案、協助監獄裡的其他活動,加上有妥善的教育和心理疾病的調適,使受刑人出獄後能成功融入社會、減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Pitchford, 1999)

二戰期間,有鑑於對於戰犯的不人道待遇,國際上有不少公約在保障受刑人的人性尊嚴。1955年,聯合國發布的「受刑人待遇的最低標準原則」(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 定出受刑人待遇的標準和指引,其中就包含書籍接觸和教育娛樂之指引,標準第40條就明白地說明「每個機構都應該有一個讓不同類型受刑人使用的圖書館,館藏要適當的包含娛樂和指引性書籍,且受刑人要被鼓勵善用之。」

1976年,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正式實施,指出任何被剝奪自由的人應被人道且尊嚴的對待,對於監獄的重點應該是改革和矯治而非懲罰,當代社會對罪犯抱持的態度也因此從「懲罰」轉為「教育」、「矯治(rehabilitation)」、「建設性利用時間」。

圖書館員的專業倫理

除了國際對監獄和受刑人的態度會影響監獄圖書館的理念和服務提供,對「閱讀」與「資訊自由」的權利保障一向是圖書館專業所重視的。早在1939年ALA的圖書館權利法案中便指出,應不管讀者背景如何都提供圖書館的使用機會,且要滿足社群的資訊、娛樂、啟發性資訊;1953年閱讀自由宣言(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也提到圖書館員應捍衛人們閱讀的權力。 (OIF, 2010)

1994年,UNESCO和國際書籍委員會、國際出版者協會共同發布的讀者憲章(The Charter for the Reader)便指出「閱讀是普世權利」,有效的閱讀有利於當代民主社會的完全參與,人人都應享受因閱讀帶來的增廣見聞、終身學習、娛樂身心,政府應支持圖書館在各個地區提供充分的閱讀素材。1995年,UNESCO和IFLA發布的公共圖書館宣言(Public Library Manifesto)更明白指出公共圖書館有服務受刑人的義務。2010年,ALA以受刑人閱讀權利的解決方案(The Resolution on Prisoners Right to Read)更進一步說明監獄圖書館館員可以如何捍衛受刑人的資訊取用自由,使受刑人不只有閱讀的權利,更有選擇閱讀什麼的權利。

監獄圖書館存在的歷史脈絡與背景

宗教救贖階段

1790年代,在費城Walnut Street監獄圖書館,就有書籍徵集以協助受刑人贖罪或獲得心靈覺醒、道德教育。第一個州立監獄圖書館建立於1802年;1840年,多數州開始監獄圖書館服務。此時,監獄通常都由教士管理,圖書館的目的是提升宗教獻身及修正行為。館藏主要是宗教類書籍和宗教救贖小手冊。 (Urbana-Champaign, 2013)

矯正機構改革 : 由報應到矯治(rehabilitation)、重視教育

1870年,美國各處興起矯正機構的改革運動,美國監獄協會成立,強調矯治(rehabilitation)取代報應(retribution),要教育和獎賞好行為,圖書館被看成監獄改革時必備的目標,開始積極發展監獄閱讀計畫和推動圖書館設立。他們的原則宣言中提到,「要確保受刑人的終極復原,之後能在社會中自我維持經濟,矯正計畫應讓每個受刑人有機會去提升教育水平,增進職業能力和技巧,並增加他對於他必須生活其中的世界和社會之有用知識。」

1911年,ALA成立聯邦監獄圖書館的委員會,1915年,ALA發布機構圖書館的手冊,指出給予受刑人或改革學校的小說應該小心審查。但在1927-1928年的全國監獄圖書館的調查指出當時沒有一個機構有圖書館員。

圖書館界大力投入、開始重視娛樂和療癒素材

經濟大蕭條期間,由於工業需求減少,受刑人閒置而圖書館變成收容他們的地方。在1930年代,美國矯正協會發行一本給監獄圖書館的手冊和1000本書,圖書館被認為有利於娛樂、教育、心靈衛生,且聯邦監獄圖書館在接下來80年大幅成長。ALA開始積極參與監獄圖書館,於1932年發行第一本監獄圖書館手冊,1941-1944年,ALA採納對於成年受刑人的改革。 (Wilkins, 1977)

1950-1960年代,團體療法盛行,1956年ALA的醫院和機構圖書館協會成立後,和美國監獄協會共同發行手冊、促使規範標準形成,監獄圖書館開始從傳統將圖書館視為矯正工具的概念轉變為公共圖書館模型,無偏見的提供書和服務,館藏內容轉為娛樂性。

1966年,圖書館服務建構法案(LSCA Library services and construction act)通過,聯邦資助州立機構圖書館(包含矯正機構和心理衛生機構),帶給監獄圖書館專業性,多了許多監獄圖書館和館員職缺。此法案於1997年被LSTA(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 Act)取代,也就不再提供贊助。

1968年,ALA舉辦社會責任圓桌會議,宣稱圖書館監獄服務的社會和政治議題不能和圖書館的議題分開,也就是閱讀的權力、接觸資訊的權力,以及捍衛言論自由。

兩個重要法案 : 法律圖書館之依據

1970年代,憲法修正案開始擴增監獄受刑人的權力、限制監獄管理人員的權力。1977年,Bounds v. Smith案提供監獄圖書館在法律上的基礎,指出受刑人應該要能有有效且有意義的接觸法庭之管道,要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和適合的法律資料讓受刑人能加以研究和上訴,多數監獄因此建立了法律圖書館。

1996年,Lewis v. Casey改變Bounds v. Smith的影響,當時有受刑人控告Arizona州剝奪他們接觸法庭和諮詢的權力,此案則指出Bounds v. Smith案並不保證受刑人能無止盡的要求法律資料地提供,監獄圖書館提供的只是讓受刑人能為自己的案例陳述、辯護,而非讓他們成為法律專家,不應該將複雜的法律能任訴諸於多半未受教育、素養不高的監獄人口。

一些州因此削減了法律館藏,改成能接觸法律專家的管道,或者剩下基本的案例法、聯邦法和州法、行政規則。2000年左右,一些州開始轉換紙本法律館藏為電子館藏(光碟版),進而網路線上化。

AALL(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表示這是一個值得挑戰的政策,舉例來說,監獄中的女人將無法了解離婚、支持他在監獄中的親權等法律。身為法律資訊提供者,必須支持提供法律資訊管道給受刑人,阻擋監獄法律圖書館的關閉,繼續倡導法律圖書館的合適資源。 (Trammell , 1997)

擬定規則以改善服務品質

1981年,ASCLA和ALA發布成人矯治機構的圖書館規則(Library Standards for Adult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表明為了支持、擴展、強化機構促進受刑人進入社會,故要成立監獄圖書館。強調要提供一般大眾享有的娛樂、教育、資訊服務,並根據受刑人的興趣和需要來建立館藏,也就是要依循公共圖書館模式來經營。此時美國矯治機構協會也擬定機構圖書館的認證規範。

1992年,IFLA 發布Guidelines for Library Services to Prisoners,提出監獄圖書館的一般性原則,1995年第二版則提出更仔細的面相,包含服務層級、館藏規模、員工、資金、評估和行銷方式。同樣在1992年,ALA發布成人矯治機構的圖書館規則,以及1999年,ASCLA和ALA發布青少年矯治機構的圖書館規則,都是專業圖書館員和矯正機構行政人員共同發展出,用來規劃、實踐和評估圖書館服務以提升服務品質的工具。這些標準的出現,是因為發現圖書館服務缺少衡量標準,也就無法修正圖書館的服務,或提供一致性的應用和評估。 (Lehmann V.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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