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圖書館] 電子書網站

1. 臺大公開取用電子書

搜尋了一下各個大學圖書館和國家圖書館,發現只有臺大有蒐集和整理中文的「公開取用電子書」,其他圖書館提供的中文電子書往往會有使用範圍限制,或是只提供免費資料庫、數位典藏的連結,而非完整可閱讀全文的「書」之概念。

這項服務也確實使其成為一般網友提及免費電子書時會首先考量的資料來源之一,不過在使用時發現不管是取用方式或是資料內容都有可再進步之處。

[圖書館] 開放期刊

為了能將越來越多的免費線上期刊提供總覽、整合的服務,以便服務全球的教研社群,在第一次於哥本哈根舉辦的北歐學術傳播會議上提出要建立一個全面性OA期刊指南的概念,也就是DOAJ(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s)

DOAJ選擇的OA期刊涵蓋了各種學科主題、不同資料來源(政府、非營利、商業、學術)及語言的期刊全文,這些期刊應該要經過編輯、編輯團和同儕審核以確保其品質,且有ISSN碼。DOAJ也建議出版者應該要明確標示品質控制、權威來源、著作權利用方式,以及具備良好的資訊組織呈現方式、確定1網址1期刊及1文章1PDF,如果有提供DOAJ-Content的期刊,則可以透過其網頁上的檢索系統直接查詢內文關鍵字,不用先查詢並進入期刊頁面後再找。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翻譯] Ranganathan's Monologue on Melvil Dewey

翻譯自
http://www.hyperorg.com/misc/ranganathan_on_dewey_transcript.html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tO7EiNrIgk
並非專業翻譯,亦非逐字翻譯,若有誤請包涵。

Recorded 1964
Transcribed from a cassette in the collection of the Faculty of Information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retrieved by William Denton and posted on his Web site. Ellipses mean I could not make out the words.There are undoubtedly many errors in my transcription. Feel free to improve it. [Note: The links in the body of the text lead to the evidence Terrell Russell kindly supplied when he suggested corrections to this transcript.]

我很高興能受邀來依時間順序的分享我與Melvil Dewey之間的經驗。

我第一次接觸他是在倫敦的時候。
這並非面對面地互動,而是在心靈上的交流。

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4) : 台灣法律圖書館與教育現況、台美差異討論及後續方向

四. 台灣法律圖書館與教育現況

由上文可知,在美國,主要是大學法律圖書館館員特別需要法律和圖資雙學位,故欲討論法律圖書館館員的雙學位教育在台灣的可行性,則要先了解台灣的大學法律圖書館發展現況。

國內設有法學院的學校有台灣大學、東吳大學、政治大學、台北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世新大學、玄奘大學、東海大學、中正大學、高雄大學,其他學校雖然有設立法律相關系所,但有鑑於未形成學院,服務對象可能不夠多,需要法律圖書館員的可能性較低,便不列入討論範圍,然而有鑑於中興大學的法商學院發展歷史悠久,特別列入考量。

在十三所大學中,僅有台大設有獨立出來的法律圖書館,由簡至臻提供學科服務,但是沒有專頁說明。中興、東吳、政大似無獨立的法律圖書館,然而編制上設有學科館員。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3) : 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的雙學位教育(MLS/JD Classes)

三.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的雙學位教育(MLS/JD Classes)

根據Ahlbrand & Johnson2012年的調查,法律圖書館員越來越傾向獲得雙學位,雖然在圖書館員的就業影響力上,圖書館學學位比法律學位重要,不過,若要在較佳的學術法律圖書館(前十名)任職,則最好要在兩個領域都獲得較佳學術評鑑的學位,若有意成為法律學校圖書館的館長,也必須要有雙學位才能滿足ABA對於法律圖書館館長需身兼教職的要求,加上當其他職位競爭者都有雙學位時,就會使越來越多人追求雙學位,2007年時,擁有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認定的法律學位(JDLLB)[1]的法律圖書館館員佔了約三分之一[2]的比例。

 法律和圖書館學雙學位學分通常需要至少四年的研讀時間,有兩個學位不代表工作能力或態度會比較好,但是在進行參考服務或是與其他法律人士交流時總是有幫助的;如果只有法律學位,雖然可以勝任多數法律圖書館的工作,但是為了更多元的工作選擇機會,最好花兩年左右的時間進修圖書館學課程。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2) : 美國法律圖書館機構與教育的發展歷史

二.美國法律圖書館機構與教育的發展歷史

法律在美國社會中占有重要角色,法律是人人日常生活中的和平解決方法,而法律圖書館員可以婉轉地透過他的工作影響社會。1906年,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成立,代表法律圖書館館員有其就職利基和專業教育需求,然而此時法律圖書館員的形象還沒完全定義。

在英美法體系下,個案裁決中法官的意見會成為法律,律師會學著如何使用邏輯和論證來引用以往個案裁決作為法律依據,這也就成為進行法律研究時的主要資訊來源。1908年,在Curt Muller v State of Oregon一案中,針對「限制受僱於洗衣店的婦女每天工作不超過十小時」是否合憲性,代表州政府的律師路易士‧班狄斯(Louis Brandeis) 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大量醫學、社會、經濟期刊資料,包括各地有關婦女工時的法例及各類討論婦女長時間工作所產生危險的報告書。一般案件中,法庭只接受宣誓後的供詞(sworn evidence),除非案件涉及的事實廣為人知又無可爭議,才可以無需証供而作出「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班狄斯的舉証方式是首開先例,但美國最高法院接納了這些資料,並做出沒有違憲的裁定。班狄斯論據(Brandeis Brief)成為重大轉捩點,使法律研究的資料來源從以往裁決個案擴展到社會科學,法律圖書館因而藏書不再限於個案,必須處理新型資料,書、期刊的分類編目成為重要工作,法律圖書館館員至此成為專業領域。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1):前言、美國法律圖書館的類型與職務

台灣身為一個民主國家,亦應作為一個法治國家。法律規範了全民的權利與義務,唯有舉國上下知法、懂法、依法行事,方不會走向暴民政治或走回威權政治,也才能確保人人享有資訊自由以及平等的發言及監督權,實踐實質的「民主」。

圖書館員身為資訊與人的橋樑,應居中促使法律資訊在適當的時間、地點供適當的人做最佳使用,然而法律資訊與服務有其特殊性,唯有增加相關的教育內容方能符合職務需求。

根據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的定義,法律圖書館員是法律資訊專家,就職於法律事務所、法律學校、法庭和其他政府機構或機構的法律部門,法律圖書館員的工作包含檢索、分析、評估資源正確性和品質、教導訓練、寫作、管理、分類圖書資料等,其目的為增進法律相關工作的滿意程度。

[資組] 設計&日常生活 / Donald Norman

作者在這本書的序裡,說明他兩個書名的來歷。The psychology of everyday things此書名受到學術界的喜愛,也代表無生命物也是有心理的,且POET的簡寫暗示了設計和詩一樣,伶俐高雅可能成為孤芳自賞。後來要出平裝版時,編輯提醒他讀者往往由書背上提供的資訊來猜測內容,這樣的書名往往會歸類到心理學區且不會吸引到對設計有興趣的讀者,因此他才換成這個名字。看了一下英文版的書目資訊,ISBN不同但是頁碼相同,應該內容沒有刪減,只是平裝跟精裝的差異而已。

不過,奇怪的是,兩個版本翻譯成中文後,都是平裝版,內容的差異似乎只在序言的多寡(由於附近圖書館的這本書都被借走了,所以無法翻內容確認),但卻被當成兩本書、各有一個叢書號。另外,英文兩個版本雖然在版權頁有提到,但是這其中的細節要從序中得知,可能編目員不一定會注意到,如果比較匆忙的編目,可能有英文版本的館才會從英文的關聯性注意到這兩本中文版本是有關連的。

[資組] 有感

先試著以自己的話來定義資訊組織」,即將原本的資料用簡化方式再現以利管理,並依照最適當的方式將這些替代性資料重組,產生新的意義;另外,透過重新組織,可以使原本各自獨立的資料產生原來沒想到的關連性,欲查找原本資料時就會有不同的切入點和連結方式,在檢索時就能節省時間、增加檢索成果的完整度。

最適當的重組方式主要是由權威機構決定。權威機構基於其長期處理資訊累積的經驗,及和使用者長期互動後,擬定出最適合的資訊組織規則,藉由規則的統一將有利於後續的資料交換,同時能減少各單位自行構思組織方式所花的時間,也就降低各單位分享資訊的成本、增加資訊公開流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