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2) : 美國法律圖書館機構與教育的發展歷史

二.美國法律圖書館機構與教育的發展歷史

法律在美國社會中占有重要角色,法律是人人日常生活中的和平解決方法,而法律圖書館員可以婉轉地透過他的工作影響社會。1906年,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成立,代表法律圖書館館員有其就職利基和專業教育需求,然而此時法律圖書館員的形象還沒完全定義。

在英美法體系下,個案裁決中法官的意見會成為法律,律師會學著如何使用邏輯和論證來引用以往個案裁決作為法律依據,這也就成為進行法律研究時的主要資訊來源。1908年,在Curt Muller v State of Oregon一案中,針對「限制受僱於洗衣店的婦女每天工作不超過十小時」是否合憲性,代表州政府的律師路易士‧班狄斯(Louis Brandeis) 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大量醫學、社會、經濟期刊資料,包括各地有關婦女工時的法例及各類討論婦女長時間工作所產生危險的報告書。一般案件中,法庭只接受宣誓後的供詞(sworn evidence),除非案件涉及的事實廣為人知又無可爭議,才可以無需証供而作出「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班狄斯的舉証方式是首開先例,但美國最高法院接納了這些資料,並做出沒有違憲的裁定。班狄斯論據(Brandeis Brief)成為重大轉捩點,使法律研究的資料來源從以往裁決個案擴展到社會科學,法律圖書館因而藏書不再限於個案,必須處理新型資料,書、期刊的分類編目成為重要工作,法律圖書館館員至此成為專業領域。

1909年,E.A. Feazel指出當時主要的法律圖書館員乃律師、一般圖書館員、圖書館零工和有政治關係者,他們代表了不同領域的專家,沒有共同的研究方法和教育背景,但他覺得「法律、圖書館學和法律書目」是法律圖書館員最重要的科目,然而他認為這個領域太小而鼓吹自主學習即可。法律書目包含了法律圖書史、法律圖書在印刷史上的定位、珍貴法律書籍、學術書目、商業書目、參考清單、國際法和國際組織書目、如何使用法律書找到法律,都是要使使用者利用印刷資源進行法律研究。

1910年,在杜威創立的紐約州奧爾巴尼(Albany)圖書館學校,紐約州的法律圖書館員Frederick Colson主講在進階參考資源的課程,傳授如何使用法律圖書館和一般圖書館的法律文獻。1913年獨立出另一堂選修課,內容為法律圖書館和立法參考工作,討論了法律圖書館的特殊議題並有附加的實習課程。然而,1926年遷至哥倫比亞大學時因為授課無趣、學生反應不佳,而停開10年。

1921年,Frederick C. Hicks倡議應有特別的法律圖書館訓練,不過當時既沒有法律圖書館員應有何教育需求的共識,多數法律學校圖書館員也沒有受過大學訓練。1926年,Hicks指出,法律圖書館員應該至少要有圖書館學的學位,1930年則提出因為法律文獻更難索引而需要圖書館學的基礎,同時也需要一些法律的知識和思考方式。這是因為在當時第一次世界大戰、經濟大蕭條、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的環境背景下,法律世界變得更加國際化和相互連結,取代了區域內的單一路徑的法律檢索方式。

同年,Arthur S. McDaniel指出研究語言、歷史、政治學和政府研究、哲學是法律圖書館館員重要的文化基礎,語言讓人可以了解作者,歷史顯現當時文化和政治情境以利對於法律演變的了解,由政治學和政府研究可以了解1920-1930年代法律的持續變動和機構增加。McDaniel就有幾種組合的建議,如三年法律學校加兩年圖書館學、兩年圖書館學和一些法律學校的課程、兩年圖書館學和對於法律書目的透徹了解,不過當時並未達成共識。

1937-1961年,哥倫比亞大學的圖書館服務學校由其法律圖書館館員Miles 0. Price開始第一堂專屬於法律圖書館員的特別課程。在這堂課中,法律圖書館整體職員要像是課程師生一樣的準備營運和方法手冊,而學生是根據工作或是法律圖書館的服務經驗能選上此堂課,並非由學術背景決定,可以發現此時的課程非常的實務導向。

1940年,華盛頓大學的Dr. Arthur Beardsley設了第一堂法律圖書館員課程,需要經認證的法律學校的必修學分和完整的經歷過論文/研究計畫,要持續四學期且有一學期的實習,開設課程有圖書史、圖書館圖書館員和社會一二、直接田野工作、圖書館資源評估、人文社會科學的圖書館資源、政府出版品、分類編目一二三、進階法律書目、法律圖書館資源選擇和處理、法律參考服務和研究、法律圖書館行政。

此時,AALS(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決定在1940年9月後,每個學期法律學校都應該配置一名合格的館員專門全職協助圖書館服務的發展和維持,不再是由工讀生來負責。之後,則和ABA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聯合並要求法律圖書館館長身兼法律學院教職、且應根據教員數量訂出館員數量的比例,同時制訂出法律學校法律圖書館的最低館藏限制,使各校法律圖書館開始相互比較館藏量。

然而,對於AALS要求下激增的人力,當時配合的學校都是法律學校,而非圖書館學校,在法律學校的主導下,便出現了後來的雙學位教育,若在圖書館學校主導下則不一定會需要修習這麼完整的法律學知識。在1989年,Robert Oakley便指出,理想上法律圖書館員應該要修過一年法律學校的課程、兩年圖書和法律合開課程,但是法學院並沒有提供一年課程,所以圖書館員為了不想留下只修一年的紀錄,所以就會修滿三年、獲得完整的法律學位。

雖然圖書館學校並未把握此良機,但一些圖書館員仍然提供了課程設計的方向,1962年,William B. Stern建議必修課有契約、法律書目、法律術語或法律檢索,Morris L. Cohen建議要有法律圖書館管理、法律和其文獻、法律資料的選擇和取得、法律資料編目、外國法律、國際文件。

不過,1960年代,圖書館開始自動化,加上1973年引入LexisNexis及緊接在後的Westlaw ,圖書館員需要了解電腦系統如何運作並且處理科技問題,法律圖書館員的教育問題開始轉向科技面向的探討。另外,在1970年代中,隨著法律事務所數量和雇用律師人數的成長,私人法律圖書館也大幅成長。法律事務所主要在收集裁決結果,不像法律學校還會蒐集其他社會科學資料,但是同樣會以豐厚的藏書作為事務所優良的象徵,後來也就逐漸發展為複雜的館藏。私人法律圖書館員的需求量雖然大增,但是重視的是能和資訊共存且在有需要的時候找到資訊的能力,並未強調法律背景。

事實上,1971年,卡靈頓報告—法律公共專業的訓練(Carrington Report on Training for Public Professions of Law) 指出,由於法律圖書館的多樣性,法律圖書館員分成三層次的教育需求,根據不同需求有不同的因應教育方式。第一種是專家、助理,需要的是一般圖書館員的培訓;第二種是具備法律學科專長的專業圖書館員,除了圖書館學的學位外,應進行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教育;第三種則是追求兩種專業認定的法律圖書館員,同時獲得兩個專業學位。

以往,法律圖書館員被期待是一個可信賴的法律資訊探索者,若具有語言、歷史、政治、文化知識方面的背景,將能有助於成為國家和國際的橋樑,並引導需求者找到適合資源。然而到了21世紀,法律圖書館員被期待的則是能多面向互動、具有豐富經驗,學位不再是重要的保證書。

法律圖書館和其他圖書館一樣,在21世紀面臨科技日新月異及經濟不景氣的挑戰,像是web2.0工具要如何應用、要採取何種行銷方式以顯現館員的重要性、如何和其他類型圖書館合作等,都是近年來研究的主要問題,加上一出生就使用電腦的Y世代(1982後出生)即將成為法律專家或管員,其世界觀和處事方式可能有極大轉變,也值得後續關注。

對於以往單純以大量館藏取勝的學術法律圖書館而言,一方面學校經費萎縮,無法像以前一樣大肆採購,另一方面越來越多電子化的法律文獻和期待電子資源的使用者,造成其館藏發展政策面臨重大挑戰,同時,習於使用線上資料的讀者開始質疑圖書館存在的必要性。面對這些情形,學術法律圖書館必須了解法律學校的發展目標並密切合作,以促使法律學校了解其重要性,此時,如何指導師生善於進行法律研究以發揮圖書館員的價值,便成為重要課題。

對於法律事務所而言,面對的是客戶和資料全球化分布造成資源配置和授權上的問題,加以法律事務所會竭力節省成本,務求省時的問題解決之道和最佳資源,館員應該藉由行銷使服務對象了解法律圖書館是最佳的研究夥伴和問題解決者,方能展現法律圖書館的價值,若能和服務對象建立同儕友誼,則能有利於提升互信和溝通效率。另外,館員會面對很多跨領域的問題,和其他部門維持緊密關係,才能找到機會主動出擊解決問題或是增加日後合作提升服務品質的可能性。

在此情形下,私人法律圖書館員認為自己比較接近於其他私人機構圖書館館員,而學術法律圖書館館員則思考能如何更配合學術上的需要,不同類型的法律圖書館差距越來越大,未來法律圖書館員的教育也有可能會併入大學圖書館員和專門圖書館員的教育問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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