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法律圖書館機構與教育的發展歷史
法律在美國社會中占有重要角色,法律是人人日常生活中的和平解決方法,而法律圖書館員可以婉轉地透過他的工作影響社會。1906年,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成立,代表法律圖書館館員有其就職利基和專業教育需求,然而此時法律圖書館員的形象還沒完全定義。
法律在美國社會中占有重要角色,法律是人人日常生活中的和平解決方法,而法律圖書館員可以婉轉地透過他的工作影響社會。1906年,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成立,代表法律圖書館館員有其就職利基和專業教育需求,然而此時法律圖書館員的形象還沒完全定義。
在英美法體系下,個案裁決中法官的意見會成為法律,律師會學著如何使用邏輯和論證來引用以往個案裁決作為法律依據,這也就成為進行法律研究時的主要資訊來源。1908年,在Curt Muller v State of Oregon一案中,針對「限制受僱於洗衣店的婦女每天工作不超過十小時」是否合憲性,代表州政府的律師路易士‧班狄斯(Louis Brandeis) 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大量醫學、社會、經濟期刊資料,包括各地有關婦女工時的法例及各類討論婦女長時間工作所產生危險的報告書。一般案件中,法庭只接受宣誓後的供詞(sworn evidence),除非案件涉及的事實廣為人知又無可爭議,才可以無需証供而作出「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班狄斯的舉証方式是首開先例,但美國最高法院接納了這些資料,並做出沒有違憲的裁定。班狄斯論據(Brandeis Brief)成為重大轉捩點,使法律研究的資料來源從以往裁決個案擴展到社會科學,法律圖書館因而藏書不再限於個案,必須處理新型資料,書、期刊的分類編目成為重要工作,法律圖書館館員至此成為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