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翻譯] Ranganathan's Monologue on Melvil Dewey

翻譯自
http://www.hyperorg.com/misc/ranganathan_on_dewey_transcript.html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tO7EiNrIgk
並非專業翻譯,亦非逐字翻譯,若有誤請包涵。

Recorded 1964
Transcribed from a cassette in the collection of the Faculty of Information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retrieved by William Denton and posted on his Web site. Ellipses mean I could not make out the words.There are undoubtedly many errors in my transcription. Feel free to improve it. [Note: The links in the body of the text lead to the evidence Terrell Russell kindly supplied when he suggested corrections to this transcript.]

我很高興能受邀來依時間順序的分享我與Melvil Dewey之間的經驗。

我第一次接觸他是在倫敦的時候。
這並非面對面地互動,而是在心靈上的交流。

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4) : 台灣法律圖書館與教育現況、台美差異討論及後續方向

四. 台灣法律圖書館與教育現況

由上文可知,在美國,主要是大學法律圖書館館員特別需要法律和圖資雙學位,故欲討論法律圖書館館員的雙學位教育在台灣的可行性,則要先了解台灣的大學法律圖書館發展現況。

國內設有法學院的學校有台灣大學、東吳大學、政治大學、台北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世新大學、玄奘大學、東海大學、中正大學、高雄大學,其他學校雖然有設立法律相關系所,但有鑑於未形成學院,服務對象可能不夠多,需要法律圖書館員的可能性較低,便不列入討論範圍,然而有鑑於中興大學的法商學院發展歷史悠久,特別列入考量。

在十三所大學中,僅有台大設有獨立出來的法律圖書館,由簡至臻提供學科服務,但是沒有專頁說明。中興、東吳、政大似無獨立的法律圖書館,然而編制上設有學科館員。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3) : 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的雙學位教育(MLS/JD Classes)

三.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的雙學位教育(MLS/JD Classes)

根據Ahlbrand & Johnson2012年的調查,法律圖書館員越來越傾向獲得雙學位,雖然在圖書館員的就業影響力上,圖書館學學位比法律學位重要,不過,若要在較佳的學術法律圖書館(前十名)任職,則最好要在兩個領域都獲得較佳學術評鑑的學位,若有意成為法律學校圖書館的館長,也必須要有雙學位才能滿足ABA對於法律圖書館館長需身兼教職的要求,加上當其他職位競爭者都有雙學位時,就會使越來越多人追求雙學位,2007年時,擁有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認定的法律學位(JDLLB)[1]的法律圖書館館員佔了約三分之一[2]的比例。

 法律和圖書館學雙學位學分通常需要至少四年的研讀時間,有兩個學位不代表工作能力或態度會比較好,但是在進行參考服務或是與其他法律人士交流時總是有幫助的;如果只有法律學位,雖然可以勝任多數法律圖書館的工作,但是為了更多元的工作選擇機會,最好花兩年左右的時間進修圖書館學課程。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2) : 美國法律圖書館機構與教育的發展歷史

二.美國法律圖書館機構與教育的發展歷史

法律在美國社會中占有重要角色,法律是人人日常生活中的和平解決方法,而法律圖書館員可以婉轉地透過他的工作影響社會。1906年,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成立,代表法律圖書館館員有其就職利基和專業教育需求,然而此時法律圖書館員的形象還沒完全定義。

在英美法體系下,個案裁決中法官的意見會成為法律,律師會學著如何使用邏輯和論證來引用以往個案裁決作為法律依據,這也就成為進行法律研究時的主要資訊來源。1908年,在Curt Muller v State of Oregon一案中,針對「限制受僱於洗衣店的婦女每天工作不超過十小時」是否合憲性,代表州政府的律師路易士‧班狄斯(Louis Brandeis) 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大量醫學、社會、經濟期刊資料,包括各地有關婦女工時的法例及各類討論婦女長時間工作所產生危險的報告書。一般案件中,法庭只接受宣誓後的供詞(sworn evidence),除非案件涉及的事實廣為人知又無可爭議,才可以無需証供而作出「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班狄斯的舉証方式是首開先例,但美國最高法院接納了這些資料,並做出沒有違憲的裁定。班狄斯論據(Brandeis Brief)成為重大轉捩點,使法律研究的資料來源從以往裁決個案擴展到社會科學,法律圖書館因而藏書不再限於個案,必須處理新型資料,書、期刊的分類編目成為重要工作,法律圖書館館員至此成為專業領域。

[圖書館] 法律圖書館(1):前言、美國法律圖書館的類型與職務

台灣身為一個民主國家,亦應作為一個法治國家。法律規範了全民的權利與義務,唯有舉國上下知法、懂法、依法行事,方不會走向暴民政治或走回威權政治,也才能確保人人享有資訊自由以及平等的發言及監督權,實踐實質的「民主」。

圖書館員身為資訊與人的橋樑,應居中促使法律資訊在適當的時間、地點供適當的人做最佳使用,然而法律資訊與服務有其特殊性,唯有增加相關的教育內容方能符合職務需求。

根據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ALL的定義,法律圖書館員是法律資訊專家,就職於法律事務所、法律學校、法庭和其他政府機構或機構的法律部門,法律圖書館員的工作包含檢索、分析、評估資源正確性和品質、教導訓練、寫作、管理、分類圖書資料等,其目的為增進法律相關工作的滿意程度。